第八条

已废止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立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民兵工作。

城市工交、财贸等系统,应当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或确定一个部门指导本系统的民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