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民兵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级负责:

(一)在职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负责;

(二)其他设有基层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三)按规定不设立基层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系统人民武装部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