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Chapter 2 民兵工作领导、管理体制Article 11Repealed城市民兵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级负责:(一)在职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负责;(二)其他设有基层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三)按规定不设立基层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系统人民武装部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