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 民兵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已废止农村民兵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