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