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