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财政部门认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书面建议,被监督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