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