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有权申请财政监督人员回避:(一)与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或者被监督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监督的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监督的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