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船舶应当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服从厦门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二号预警信号时,港口进入防台风状态,小型船舶应当择地避风,并避免影响港口航道的通畅。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三号以上预警信号时,在港船舶应当停止作业,离泊进入锚地避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