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船舶应当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服从厦门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二号预警信号时,港口进入防台风状态,小型船舶应当择地避风,并避免影响港口航道的通畅。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三号以上预警信号时,在港船舶应当停止作业,离泊进入锚地避风。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