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已废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当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