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已废止穿越、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船舶驶近轮渡线或者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必要时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的避让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