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小型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或航道外缘行驶,遇有大、中型船舶驶近,应尽早让出航道。

五百总吨以上的船舶须经海事机构许可,方可在鹭江水道航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