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三条已废止小型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或航道外缘行驶,遇有大、中型船舶驶近,应尽早让出航道。五百总吨以上的船舶须经海事机构许可,方可在鹭江水道航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