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二条已废止船舶应当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在港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对特定区域航速限制的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