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气象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不得违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成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