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依法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镇(乡)编制城乡规划提供适当的财力支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