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依法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镇(乡)编制城乡规划提供适当的财力支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