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协调和论证,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