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