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本市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擅自公开或者另作他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