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擅自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