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