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用水性质;(三)生产规模;(四)每日或月用水量;(五)节水措施;(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