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四)每日或月用水量;

(五)节水措施;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七)其他与用水有关的资料。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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