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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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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会所属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疗(休)养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城镇建设中需要改建的,一般应当在原址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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