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将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划拨、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清偿债务所剩余的经费和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