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三十三条有效完善县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每年应当从当地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一点五作为福利基金,并拓宽其他筹集渠道,多方筹集基金。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医疗保健、抚恤和其他特殊困难补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