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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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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完善县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每年应当从当地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一点五作为福利基金,并拓宽其他筹集渠道,多方筹集基金。

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医疗保健、抚恤和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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