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每两年对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一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