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完善县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每年应当从当地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一点五作为福利基金,并拓宽其他筹集渠道,多方筹集基金。

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医疗保健、抚恤和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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