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一定数额的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在本世纪末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提高中小学校民办教师的待遇。实现小康县的地方,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实行同一工资标准;其他县民办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并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