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一条有效教师考核工作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吸收学校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学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工作。规模小的学校和小学教学点的教师,由中心学校统一组织考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