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