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拒不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
(四)拒不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拒不接受询问和质询,或者接受询问和质询时作虚假答复的;
(六)拒绝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七)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