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