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