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