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航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