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航道主管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