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