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航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航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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