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通航水域内在建和已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修建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并将清除后的相关资料向航道主管部门报备。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备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清除情况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