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同步建设船闸,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供过往船舶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