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修建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意见。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十日内按照职责提出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