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通航水域内在建和已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修建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并将清除后的相关资料向航道主管部门报备。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备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清除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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