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修建下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及其他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桥梁、隧道以及埋设或者架设缆线、管道及其他跨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渡口、锚地及其他临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新建拦河闸坝、水电站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内河航道,影响航道的功能,确保河流的畅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