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内河通航水域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河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采挖深度、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开采。在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通航水域除正常航道疏浚外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开采。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必须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