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修建下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及其他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桥梁、隧道以及埋设或者架设缆线、管道及其他跨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渡口、锚地及其他临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新建拦河闸坝、水电站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内河航道,影响航道的功能,确保河流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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