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