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