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讨论决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重要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合并、分立、解散时集体资产的处置;(六)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