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派员参加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的管理工作;(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不称职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