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集体资产通过依法拍卖、转让或者由于经营方式改变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移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总值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